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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陇海铁路检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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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幸福路派出所及时阻止了一起利用“货拉拉”运送黄金的诈骗案,为群众止损5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12月18日,幸福路派出所接到“货拉拉”司机马先生报警称,有人让他送往连云港的一个小包裹存在异常。马先生说,因为自己经常关注反诈宣传,知道近期有不少通过网约车运送黄金或现金的诈骗案件发生,于是报警。 得知情况后,民警立即对该包裹进行检查,发现里面共有76克黄金,价值50170元。民警立刻意识到,这是一起典型的“线上诈骗+线下购买黄金+货拉拉投送”电信网络诈骗案。通过订单信息,民警找到了寄件人刘先生,原来刘先生在网上做刷单任务,在获得小额返利后,被对方诱导通过线下购买黄金邮寄至指定地点的方式继续做任务。幸亏马先生报警,民警得以及时拦截为刘先生止损。 民警提示,广大市民朋友要提高警惕,不轻信刷单返利、网络投资赚钱等说辞,一旦遇到要求使用快递或者托运等方式将现金或者黄金等贵重物品寄送的应立即报警,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广大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如果接到运送可疑物品订单,务必提高警惕,仔细核实包裹内容及下单人身份信息,若发现包裹中装有现金或黄金等物品,请及时拨打110,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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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是某宠物店的实际经营人。今年2月至3月间,杨某夫妇先后两次将宠物犬送至该宠物店洗澡。第二次洗澡时,杨某在宠物店登记了联系人信息后离开。之后,江某进入操作间高云体育入口,打开笼门准备为该宠物犬洗澡时,认出了该犬是杨某家的宠物,并告诉其他工作人员该宠物犬洗澡时会咬人。正在江某准备为该犬佩戴嘴套时,该犬突然情绪失控将江某咬伤。江某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江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夫妻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店内消费,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被告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时,宠物店取得该犬的管理人身份。因原告自认系该宠物店的实际经营者,因此原告及该宠物店的责任合并确定为原告自担部分。
对于原、被告的具体责任应当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宠物犬具有一定攻击性,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在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宠物侵权事故,但被告夫妇疏于采取措施即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存在一定过错;宠物店接受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犬,并在未采取好安全措施前就让其饲养人离开,增加了原告为宠物犬洗澡时的安全风险,宠物店作为宠物犬的管理人亦存在过错;而原告江某长期从事宠物服务行业,应当清楚该行业风险,江某在认出该犬并明知该犬存在攻击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终止服务,让宠物犬继续待在笼子里,确保安全。但其不顾宠物犬撕咬的可能,在未佩戴足够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仅穿着防尘衣继续操作,其自身对于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